狮王阿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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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所属期货居间人的管理行为,加强期货居间人的日常监督和自律,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加强期货居间业务管理的通知》(新证监局[2009]102号)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期货居间人是指受公司或客户委托,为公司和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非甲方工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本公司对期货居间人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的主要部门是客户服务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所有期货居间人。
第二章 期货居间人的准入规范
第五条 本公司签约的期货居间人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或境内合法的经济组织; (二)以个人身份与本公司签约的期货居间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含大专); 3、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开展期货居间业务的能力; 6、通过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考试。(已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居间人从业资格的取得可以延至签订首份居间人委托合同之日起一年内) ;
第三章 居间委托关系管理
第六条 自愿与本公司建立期货居间业务的个人或组织均应与本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委托合同》(见附件)。 第七条 公司客户服务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代理公司与符合要求的期货居间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期货居间人保管,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备案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 公司驻外营业部的期货居间人由营业部负责人负责审核准入资格,客户服务部复核,并统一负责委托代理合同的签署。 第八条 期货居间委托合同为一年一签,合同终止日之前30日由客户服务部根据双方的合作情况,以及签约居间人本年度的合规情况,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期货居间人续约。 第九条 客户服务部根据各营业部门申报的期货居间人情况填具期货居间人服务的营业部或营业地点。 第十条 个人期货居间人与公司建立委托关系,应向公司提供以下个人证明材料: 1、本人免冠彩色照片两张(1张2寸,1张1寸); 2、个人简历一份; 3、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通过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考试的证明。 第十一条 法人期货居间人与公司建立委托关系,应向公司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客户服务部应于期货居间合同签订的5个工作日内将期货居间人的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网点、执业地域范围等公示在公司营业场所和网站。 驻外营业部应参照本规定将所属居间人信息在本营业部营业场所公示。 第十三条 期货居间资格的注销: 1、协议到期,任何一方无续约意愿。 2、签约居间人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出现期货居间协议中的违约行为。 3、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规范。
第四章 期货居间人风险管理金提取和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金提取: 每月从居间收入中提取1%(不低于50元,低于50元按50元收取),直至累计提留满5万元。除非发生本制度所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情况,将不再提取风险管理金。 第十五条 居间人风险管理金的管理与使用: 1、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居间人个人风险管理金账户,实行单独列帐管理。 2、居间人风险管理金主要用于居间人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给公司和客户造成损失的风险赔偿和违纪违规时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金的返还: 1、续约期货居间人风险管理金的发放:每年第一季度公司根据上一年度期货居间人风险评估的结果,决定向期货居间人返还部分风险金,返还后的期货居间人个人风险金账户最低留存额为3万元。风险评估结果为严重风险的,将不予返还风险金。 2、终止期货居间委托关系时,公司须对期货居间人进行风险评估,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关注事项的,其个人风险金账户余额在终止期货居间委托关系6个月后,风险管理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期货居间人。 3、期货居间人因违规或发生禁止行为被终止期货居间协议的,风险管理金不予返还。期货居间人管理客户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风险隐患解除前风险管理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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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王阿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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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XX期货有限公司期货居间人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章 期货居间人培训
第十七条 期货居间人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培训采用组织现场集中统一培训与向期货居间人发送培训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期货居间人的培训工作,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九条 期货居间业务申请人必须通过公司的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即执业前培训,主要包含以下内容: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期货居间人行为规范、期货居间委托合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期货基础知识、业务宣传技巧、期货业务流程等。 第二十条 期货居间人必须接受公司后续职业培训。 后续职业培训,即日常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期货专业知识、行业分析、市场基本分析、市场技术分析、风险控制、交易交割制度等。
第六章 期货居间人行为准则
第二十一条 诚实信用:期货居间人须诚实守信地开展居间活动,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损害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期货居间人须如实向客户和公司告知有关签订合同的事项及其他信息,特别要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得隐瞒其居间身份。 第二十三条 保密行为:期货居间人须保守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四条 合法合规:期货居间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独立行为:期货居间人与签定期货经纪合同的任一方没有隶属关系,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签约期货居间人从业期间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1、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包括以公司员工、授权代理人等身份开展业务,使用印有公司名称的名片,代表公司或客户与对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或任何其他协议。 2、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进行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等活动。 3、接受客户委托成为客户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和结算单确认人。 4、利用各种名目挪用客户资金、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全权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或密码重置等事宜。 5、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期货交易的收益或损失做出承诺,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而鼓励客户频繁交易。 6、提供给客户的资料和信息,有故意造假、诈骗或其他足以使客户误信、误导的行为。 7、诋毁同业及本公司声誉,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在开发客户过程中违反有关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相关规定。 8、拟开发的客户不得包括: (1)已在公司开户的客户; (2)主动来公司开户的客户; (3)公司业务部门已立项开发的客户。 9、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资金的情况。 10、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1、从事公司禁止和未授权的其他行为。 12、从事《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13、向其他同业机构或个人提供居间服务。 14、其他有损客户和公司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第二十七条 居间报酬是指期货居间人介绍客户产生交易手续费后的净收入与约定报酬率的乘积。公司代扣代缴期货居间人的相关税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及行业变化制订有关期货居间人报酬的指导标准,公司营业部可根据居间人类型、当地市场情况、居间人对公司或营业部的实际贡献情况、对客户的服务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居间人报酬的提取比例超过公司指导标准,应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居间报酬计提比例在期货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居间报酬应根据期货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按月按时支付,支付原则遵循统一集中发放。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风险的,可暂缓发放或扣发居间报酬。
第八章 期货居间人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每一个期货居间人建立档案,档案管理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原则。 第三十二条 客户服务部在甄别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方面、保证档案的完整性方面负有勤勉尽责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客户服务部应当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档案建立和使用机制,做好借阅和归还的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条 期货居间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期货居间人的个人资料: 1、个人简历(附带本人免冠彩色照片); 2、有效的联系方式与地址; 3、毕业证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通过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考试的证明; 6、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期货居间业务委托合同; (三)培训记录; (四)信用评估记录; (五)期货居间人介绍客户的名单; (六)期货居间业务产生的其他资料。
第九章 客户回访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客户回访工作,对期货居间人所服务客户的质量和风险度进行评估。 1、定期回访: 客户服务部每半年对期货居间人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主要了解客户对期货居间人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价,并以此作为公司评选优秀居间人的依据。 2、不定期回访: 客户服务部、结算部根据公司《风险客户管理控制流程》对资金亏损率、风险率高的客户按规定进行回访,实时监控相关风险,并以此作为居间人风险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因期货居间人产生的纠纷由客户服务部受理,相关协调解决程序如下: 1、因期货居间报酬引起的纠纷或相关事宜,由客服部、财务部协调,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负责解决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 2、因期货居间人引发的客户纠纷或因期货居间人资质、服务内容引起的纠纷等相关事宜,由客服部、合规审查部协调,首席风险官负责解决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 第三十七条 客户服务部应对客户回访、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采集相关档案材料。 第十章 风险评估与报告
第三十八条 风险评估遵循加强风险控制、提前风险预警的原则。公司应于每年年末和终止委托合同时,及公司认为必要时对期货居间人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期货居间人的风险评估结果分为基本无风险、风险关注、一般风险和严重风险四个等级。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期货居间人,风险评估结果为严重风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的;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名誉; 3、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直接或变相非法融资; 4、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网点,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 5、有代理客户交易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期货居间人,风险评估结果为一般风险: 1、通过公司回访客户,发现未对客户充分揭示期货投资的风险、片面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 2、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 3、未向客户明示期货居间人身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期货居间人,风险评估结果为风险关注: 1、不接受公司后续职业培训; 2、不能认真学习和领会公司提供的培训资料内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据期货居间人风险评估结果,对期货居间人居间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1、缓发或扣发部分或全部居间报酬; 2、暂停期货居间人资格; 3、终止期货居间业务委托合同; 4、扣除部分或全部期货居间人风险管理金; 5、向监管机构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客户服务部应及时将期货居间人签约及履约情况报告首席风险官,并于每月前三个工作日,每年7月25日和1月25日前向首席风险官报告本公司期货居间人管理的月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首席风险官根据客户服务部的报告,履行复核职能,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后,于每月五个工作日之内,每年7月30日和1月31日之前签发期货居间人管理的月报、半年报和年度,并敦促行政办公室向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上报。 第四十五条 月度居间业务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签约期货居间人名单、签约变化情况、居间业务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权限行为的情况等信息,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内容调整。 第四十六条 半年度及年度居间人居间业务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居间人明细、从业资格状态、执业权限、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居间业务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等信息,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内容调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修改权和解释权。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审核备案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期货居间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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